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工业用地或商业用地。
第二条 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位于生态控制红线以外、50米等高线以下、25度坡以下。
(二)由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鼓励利用批而未供等存量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
第三条 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不得安排城镇住宅用地作为留用地。作商业用途的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0%安排;作工业用途的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5%安排。
第四条 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及涉及占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可由市人民政府无偿返拨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原文标题:中山用地退缩标准 中山市留用地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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